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1.《刑法》第《刑法》条第253-1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钱;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53-1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应同时或单独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2.组件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无法恢复的除外。
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接收、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
目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地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等
三、立案起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1日施行。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1规定的“情节严重”: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供他人实施犯罪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并向其出售、提供的;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行踪信息、通讯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第项、第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标准,但合计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且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行政处罚,以及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前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障碍、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接收、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通讯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50项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
非法收买、接收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以及非法购买、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前款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购买、接收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上述严重规定。
量刑标准: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级别的法定量刑,并确立了对特殊主体从重处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详细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四、案例解读
2018年初起,李四利用妻子王五的身份信息在某地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成立后不久,他又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公司成立以来,李四担任老板,聘用赵六为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整体工作,孙奇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工作。培训新员工并统计员工绩效。招收周霸等人为推销员。随后,李四找到了中介,发布了兼职工的招聘信息。打工者到达公司后,前台工作人员登记了打工者的个人信息,业务员相互配合,让打工者扫描指定二维码注册各种App,开立证券账户、办理手机卡业务等都是出于商户冲动,非法收集兼职人员个人数据信息,在兼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在App中生成兼职人员电子银行二维码。类或三类账户,业务员将兼职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新开立的银行电子账号、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新开立的手机号码、PUK码等信息汇总到以表格的形式向公司qq业务群举报,然后所有信息都会被收集并出售给李四的网上商家。经审核,公司共接收兼职人员人,兼职人员注册软件数量共计个。其中,银行软件共登记6090个,证券软件共登记2677个,支付宝软件共登记3400个,其他软件共登记个。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李四案件的声明,李四共收到商户结算资金3,717,803.9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解读:本案中,李四利用兼职招聘人员的信任,使其个人信息在兼职招聘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李四收集。李四非法收集兼职员工的个人信息,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为兼职人员生成第二类或第三类电子银行账户。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种犯罪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本案中的公司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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