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很低)
裁判规则
1.未经权利人同意授权,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并倒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使他人个人信息面临泄露、失控的风险,获取巨额利益违法所得,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第194号:熊一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要旨】(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非法制作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账号及其他社交媒体账号出售、向他人提供信息可用于社会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卖、提供公民”的行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未经公民同意、或者未经法定授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其他事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使用的;改变公民个人信息披露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范围,而属于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第三款。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号:(2021)赣0981行初376号
原审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第194号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通讯群组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指导案例195号:罗某某、瞿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摘要】服务提供商单独或组合向特定手机号码发送的由数字、字母等组成的验证码具有唯一性和保密性,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反映活动情况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向他人出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和对应的手机号码。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1)湘0212行初149号
原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第195号
3、行为人非法获取具有注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中的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谢、李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要点】行为人在具有注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中非法获取并出售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机关必须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众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身份、作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依法区分主犯和从犯,分类处理。
原审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4.特殊主体出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标准一半以上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季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要旨】行为人为特殊主体(如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数额达到以上数额的达一般科目立案标准一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原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5.个人信用信息是公民的个人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杰、辛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要点]个人信用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量和违法所得数额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据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严厉处罚。
原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6、行为人非法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并出售,供他人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陈甲、于某、陈乙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件要旨】犯罪人通过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车站候车等方式非法获取受害人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原审法院:山西省陆良市柳林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法信·司法视角
一、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非法提供、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才能定罪。《解释》(编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定罪的必要条件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首先,考虑信息类型和数量,根据信息类型的不同,《解释》提供了三个级别的犯罪标准:50级、500级、5000级以上;二是考虑违法获利数额,从行为者获利的角度,区分不按物品计价的一般信息和按物品计价的敏感信息。《解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第三,从信息的目的角度考虑,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该信息实施犯罪,直接危及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则可以直接认定案件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如果行为人仅将信息用于商业目的,这种非犯罪目的不应受本罪刑法规制。四、从犯罪主体来看,《解释》向他人出售、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信息,情节严重的,数量和金额标准减半。第五,从主观恶性来看,《解释》中,因侵犯公民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再次犯罪的,可以直接认定情节严重,构成本罪。犯罪。如果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特别严重,则肯定构成本罪,这里不再赘述。
(摘自卢海军:《共同犯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司法认定》,编译自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系列:《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年第8辑总第1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第108页。)
2、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站、通讯群组的资格
实践中,一些行为者通过开设网站供他人交换、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此类网站存储和传输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但网站创建者和直接责任管理人员无法直接接触公民个人信息,很多情况下很难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公民的个人信息。根据刑法第287条之1的规定,建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研究认为,允许他人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通讯群组,实际上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因此,《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利用其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泄露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照第十七条第一条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摘自邹涛、周家海、余海松:《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刑事卷(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5月出版,第637页。)
法律函件·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美好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贩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罚款。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数[2017]10号)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供他人实施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并向其出售、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提供行踪信息、通讯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合计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且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行政处罚,以及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前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障碍、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为正当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接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买、接收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以及非法购买、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前款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购买、接收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建立网站、通讯团体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刑法第287条之一。犯罪应当定罪并处罚;尚且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不严重,且行为人系初犯,已退还全部赃物,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或者刑事处罚;如果确实如此,需要处罚的话,应该从轻处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