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辩护词的经典结尾(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符合刑法第《刑法》号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根据规定和司法实践,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属于第《刑法》号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轻微犯罪很难划清界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需要给予刑事制裁。
影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包括:(一)犯罪对象。(二)行为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三)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四)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五)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刑法规定,有些行为必须“严重”或者“邪恶”才能构成犯罪。刑法中有很多犯罪行为,并没有规定犯罪数额、犯罪结果、情节轻重等,如果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是否必须受到正式处罚?还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的具体情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盗窃数额较大的不能定罪,但盗窃数额较大的,就必须定罪判刑。这种处理结果从形式上看是不公平的。但它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因为它体现了罪刑相称原则和刑法本质的公平性。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突破了犯罪的正式定义。法律不可能对所有可能的情况都是准确的。刑事案件复杂多样。刑法没有规定的,必须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证据、行为人个人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衡量犯罪情节时,不能仅依靠定量理论。
2、被告人李某某日常生活行为良好,无不良记录。
李某某的女儿大学毕业后,前往国外学习、工作。李某某总共给了她100万多元的生活费。女儿、女婿2015年12月31日回国后在李某某的公司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2015年10月,李某花费120万余元为女儿购买、装修婚房。2016年6月19日,李某某花费30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斯巴鲁越野车,供女儿、女婿使用(驾驶证为女婿B)。女儿结婚和孙子一周岁生日收到的礼物总计20万多元,全部送给了女儿和女婿。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是一位负责任的父亲,无不良记录,无犯罪记录,日常表现良好。案件起因是女儿金贤吉对父亲李某某无礼。李某某一时愤怒,将越野车砸坏。
3、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四、被告人李某某已被传唤到案,依法可以认定其自首。他在法庭上认罪并悔罪。
本案中,由于女儿的不孝言行,李某某作为一名60岁的父亲,愤怒不已,冲动之下将车砸了。这是完全可以原谅的,而且罪行也很轻微。李某某是一名拥有千万元以上财富的商人,为女儿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花费了数百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勇强调,刑事审判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必须密切关注社会情况和民意,在自然原则、国家法律和人情的范围内综合考虑个案的审判。讲人伦,不是照顾个人感情,而是尊重人们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性。实现法律、理性、情感的有机结合,不仅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法官的经验、智慧和良知。
综上,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考虑到本案情况特殊、具体,原因复杂,属于家庭内部恩怨。对李某某实施刑事处罚,违背了中国社会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认知。如果李某某受到刑事处罚,社会效果将很糟糕!
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罪,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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