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怎么判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怎么判的)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具有故意。该罪的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毁坏财物。这是破坏财产犯罪与其他营利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通常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除刑法专门规定的火灾、过失水浸、过失爆炸、过失毁坏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毁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坏是指通过焚烧、砸毁等方式使物品完全失去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导致物品部分失去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破坏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方法有很多。但是,行为人采用纵火、水浸、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相关犯罪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销毁急需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刑罚法。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客体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产,损害其他客体要素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损坏车辆、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章相关罪处罚。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造成他人精神障碍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生产、经营停止,造成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ETC。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号的通知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
聚众三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案例解读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6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D号大货车从芒川前往养鸡场附近的王寨乡,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从南边行驶至王寨乡。北。当时,双方因放弃汽车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大货车调头,将李某的大货车追至高速公路路口以北。他倒车撞坏了李某驾驶的大货车车头后逃离现场。经估价,受损车辆价值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李某损失2.7万元。2012年7月16日,张某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张某某的供述、受害人李某的确认足以证实。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和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经被害人谅解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狱,缓刑一年。
解读:故意毁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大货车时,因放弃车辆与驾驶大货车的李某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某出于个人报复,驾驶大货车掉头,追上了李某的大货车。他倒车,撞坏了李某驾驶的大货车车头。起诉标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虽然被告人有减轻处罚情节,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法院应判处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
六、律师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不仅在于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往往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引发其他犯罪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占有、挪用财物罪不同。它不是针对非法占有,而是损害财产,而且是针对特定财产的有针对性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笔者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的对象和动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是有现实原因的。犯罪者的动机可能是对财产所有者的报复、嫉妒或其他类似的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给业主财产造成损失是原因之一。犯罪目的,有针对性地破坏每个人的财产。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发泄取乐等心理态度,破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种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体现在犯罪对象选择的随意性上。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知法、懂法、守法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但面对交往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仍有行为者无视法律法规,破坏公私。利用财产等手段来发泄不满或报复。这些行为及其后果不仅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人甚至误认为毁坏财物后就要付出代价,从来不认为这样做会触犯刑法。因此,通过故意毁坏财物罪明确毁坏行为的违法性,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陆晓然律师个人简介:男,1991年出生,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曾在机关、法院、检察院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基层法律工作经验。现任河南泰裕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破产事务部负责人。专业方向为公司及合同纠纷。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以他为核心的团队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个方向。诉讼团队主要负责民间借贷、建设合同、股权转让、买卖合同、交通事故等纠纷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非诉团队主要负责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破产重整、尽职调查等相关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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