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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新完整版)

合飞律师6个月前(01-13)金融债务41

编者按:员工患病期间病假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国家层面的规定。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地方立法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与劳动部上述规定基本一致,例如: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病假、工伤假。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薪水。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停止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金。

病假工资和疾病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职工规定的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标准的80%。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集体合同。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职工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不得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工资标准。

在上海,员工根据连续工龄按不同比例领取工资。详情请参阅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

您可以查看您当地的地方法规,了解当地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如果当地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按照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参考判例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22)鲁民慎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中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兰陵精品酒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孙中华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兰陵精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兰陵精品酒业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4572号民事判决书。兰陵酒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中华申请再审主张:第一,同一法院对同一事项的两份判决认定结果相互矛盾。二审法院以两起纠纷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为由,驳回了孙中华的上诉理由。2、一审法院认定孙中华主动离职,兰陵精品酒业公司无过错,错误认定孙中华并非自愿离职,而是因兰陵精品酒业公司被迫辞职。酒业公司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即工资是否足额支付问题。兰陵精品酒业公司向员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改正、偿还并接受处罚。兰陵精品酒业公司也未能按时支付工资。二审法院以孙中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兰陵酒业公司每月未按时支付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孙中华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本案中,兰陵酒业公司拖欠孙中华工资的证据应由兰陵酒业公司提供。综上,本案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号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的。

兰陵精品酒业公司提交意见称,兰陵精品酒业公司没有克扣、拖欠孙中华的工资。工资支付标准以及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不应再支付报酬。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规定的医疗期间按有关规定收费。疾病津贴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兰陵精品酒业公司向孙中华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并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孙中华声称兰陵酒业公司克扣、拖欠工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而且,病假工资是一种救济性福利待遇,不是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属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孙中华凌梅酒业公司不支持其支付的经济赔偿并无不当。孙中华还主张,兰陵精品酒业公司应向其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扣除款5430.54元。本院认为,兰陵精品酒业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孙中华支付了前述期间的工资8309.16元。孙中华提出的追加付款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也并无不妥。孙中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号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中华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首席法官:张亮

评委:丁国宏

评委:张秀梅

2022年3月25日

法官助理:王辉

秘书:张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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