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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
第一步是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证明材料: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书国外;有效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婚姻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核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核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持第(四)项至(第55条7)
第五步,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的,由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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