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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配偶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因情感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必须拿出证据。实践中,向法院陈述分居事实往往是无能为力的。没有第三方或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分居。如果双方坚持自己的意见,法院就无法承认或否认双方分居的事实,也不能适用。确定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应注意收集证据,如证人证言、另觅住所的租赁合同、新地址收到的信件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的证据。分离。常见的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夫妻双方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必须得到对方认可;3、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证明。自邮寄之日起至提出离婚之日为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往来的信件、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证人也可以接受,例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亲戚。但由于证人往往对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而分居是夫妻双方的“私事”,因此需要单独的证人证词,法院很难接受,必须辅以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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