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立案标准(非法搜查罪的主体)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居住和个人生活不受侵犯,防止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作为内容被不当披露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生活自由权和隐私权。场的占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公开姓名、地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权利;
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查、披露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状况;
社会关系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泄露;
档案材料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者侵扰;
个人生活不受监视、骚扰;
(7)不得窥探或泄露信件、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
夫妻合法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泄露。婚外性关系与社会利益无关,不得随意公开;
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相关经历和纯属个人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公开;
生命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查、披露。搜查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分子而采取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妨碍,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查、检查,不仅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挖掘等,还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查、寻找、检查、挖掘、ETC。
非法搜查与合法搜查是对称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有权搜查的人、搜查的对象、地点和程序:
享有搜查权的人是侦查人员,即依法授权或者批准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机关和侦查人员;
搜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藏匿犯罪分子或者证据的人;
搜查地点包括上述人员的尸体、财物、住所等相关场所;
(4)搜查有四个程序:第一,出示搜查令。一般情况下,被搜查人必须出示搜查令。在逮捕、拘留期间,除紧急情况外,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其次,被搜查人或其家人、邻居或其他证人必须在场。第三,女性身体只能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第四,搜查必须形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字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或者其他个人为寻找遗失财物、有关人员而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住所的行为。或达到其他目的。第二类是具有搜查权的人员滥用职权,未经合法批准或者授权进行非法搜查的;第三种是具有搜查权的机构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搜查。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即属于非法搜查。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搜查对象限于他人身体及住处。如果不是物理搜查或者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舶、飞机等场所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并以妨碍公务、抢劫、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罪处罚。在上述场所搜查他人人身的,仍可追究本罪。被构成。至于居住地,是指公民居住、居住的地方,不仅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地方,如私人建造的房屋、公寓等,还包括公民临时居住、居住的地方,比如长期租用的酒店。它还包括供市民居住和工作的房间作为办公室,以及以船只为家的渔船。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部,还包括与住宅紧密相连、构成整个住宅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储藏室等其他房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否具有搜查权,都可以犯本罪。也有人认为,这种犯罪涉及特殊主体,即具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特有的权利,规定本罪就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滥用这项权利。事实上,无搜查权的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住宅也构成本罪。具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实施此种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惩罚。
4、主观因素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是为了寻找“犯罪证据”来指控对方;有些是为了寻找被盗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任何动机都不影响犯罪成立。
对于非法搜查罪的犯罪主体,有人认为其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具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组成。但事实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一个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且也具有负刑事责任的能力,就可以犯本罪。即使他在辨认时没有搜查权,也不妨碍他因该罪受到惩罚。但是,如果有搜查权的人犯下这种罪行,将会依法受到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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