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宅基地纠纷规定,浙江宅基地纠纷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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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3、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浙江省关于农村宅基地转让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浙江省农村拆屋造屋有什么政策?
浙江省农村拆屋造屋政策主要包括“三权分置”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其中,“三权分置”政策允许农村村民将宅基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和耕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置、流转和抵押,推动农村资源有效配置和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农民依法拆除老旧房屋并新建房屋,提高农村居住条件。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技术支持,鼓励农民进行拆屋造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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