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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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于1994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类别为“住宅”,用途为“住宅”。万某于2018年10月8日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号合同。该承包地为三块基本农田。合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共计30年。承包地用途为种植业,并于2019年5月20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万某在自有宅基地和承包地进行生猪养殖,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在“大棚屋”专项整治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月19日拆除了万某的地上建筑物。万某对拆迁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想了解更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吗?欢迎咨询北京市冠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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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拆除的地面物体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万某的承包地用途为“种植业”,万某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两人都不是生猪养殖,万某承认自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地上物体及相关设施是“大棚”问题专项清理的违法对象。想了解更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吗?欢迎咨询北京市冠灵律师事务所。
关于拆卸程序。虽然社区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根据《行政强制法》还需办理催告等其他手续,因此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行为不符合行政管理的正常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但涉案拆迁行为不具备撤销内容,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想了解更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吗?欢迎咨询北京市冠灵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女士的赔偿要求,该案是由国家开展清理整顿“大棚”问题专项行动引发的。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文件要求开展强拆,对所辖区域限期强制拆除。经法院调查,万某及街道办事处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附着物的面积、结构、用途和用途。对赔偿问题进行司法评估而不发表声明,很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应积极调查被拆除地面附着物的面积、结构、用途和用途。同时,赔偿请求人还应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损失证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想了解更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吗?欢迎咨询北京市冠灵律师事务所。
法院最终判决:1、确认街道办事处2019年3月19日拆除万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2、责令街道办事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拆除万某的房屋、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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