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买卖货物有问题可以报警吗(通过微信买卖货物违法吗)
01裁判要点
双方通过微信建立了销售合同,并约定了送货地址。因此,销售合同是通过信息网络签订的。根据民法第《民诉解释》号第二十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土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本案由货物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02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5月6日,曹某向钟某订购熔喷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钟某支付30万元。随后,钟某未能向曹某提供符合要求的熔喷布,曹某要求钟某退回货款。钟某同意退款但未退还货款,遂向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返还货款30万元。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03加工流程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法总则》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管辖范围内,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判决将该案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的移送裁定不当,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曹某与钟某通过微信协商了商品销售的标的物、数量、价格、交货方式等条款。双方同意通过熔喷物流交付标的物。交货地点为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区路。涉案合同系通过信息网络订立并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点为收货地点,为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案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04最高法院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以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基础的网络。终端信息网络、局域网向公众开放。
本案中,曹某与钟某通过微信沟通,订购了熔喷布,并约定以货运方式发货。交货地点为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区路。因此,涉案销售合同是通过信息网络签订的。销售合同。根据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二十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土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曹某、钟某明确约定收货地点为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不当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本院予以纠正,裁定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05律师提示
通过微信达成商品销售时,买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为了减少后期维权成本,应尽可能明确您方是收货地,避免维权成本过高。
参考案例:最高民辖22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