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举报公司违法用工怎么举报(员工举报公司违法用工有用吗)
用人单位有加班、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非法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部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9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国家支持用人单位合法举报、投诉,鼓励劳动者打击违法行为。
如果员工投诉非法用工,公司应自查自查问题。如果公司报复举报人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苏05民终4298号
邓锐2008年8月加入苏州某模具公司,担任模切工程师,平均工资7896.22元/月。
2018年9月6日,邓锐在政府部门主办的网络平台上投诉称,因他病假期间未到定点医院就医,公司克扣病假工资。
2019年11月21日,邓锐再次在政府网络平台投诉模具公司经营不当,并要求税务、劳动、工商等部门核实。
2019年11月29日,公司因邓锐“在公共网站投诉、举报针对公司的虚假内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随后邓锐被公司安排在没有电脑、电话等任何办公设备的座位上工作,座位上方安装了摄像头,对座位进行监控。
2019年12月3日,模具公司以“擅自离职、阅读英文书籍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再次给予邓锐警告,并依据这两次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邓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赔偿金元。仲裁委员会听取后,没有支持邓锐的请求。邓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最严厉的处罚。用人单位行使此项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解除合同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邓锐在公共网站上进行了投诉举报。从相关证据来看,这是邓锐表达工作诉求、反映情况的方式。并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当,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不良影响。
模具公司对邓锐办公室进行调整后,没有为邓锐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拒绝履行分配给邓锐的工作。并在邓锐的工作座位上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全程监控其行为。
在双方发生矛盾及公司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模具公司因邓锐使用手机、看英文书、离开监控区域并认为其离职而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涉嫌滥用权利。
综上,模具公司与邓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模具公司应向邓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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