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最近,我代理原告处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我满怀希望地等待判决。近一个月后,法院发布了一份令人困惑的裁决,大致意思是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本案资格,但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关键是要理解两者的含义和区别。驳回诉讼的裁定和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1、两者的意思都是驳回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立案条件。并驳回该裁定。也就是说,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一系列的操作审查,发现我们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不予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实践中,原告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审理后发现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的,应当驳回起诉。起诉的裁决不能适用于不可受理的裁决。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审查时如果不一致,就会驳回案件;如果不一致,就会驳回案件。审理后不一致的,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2、法院开庭审理后,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原告的诉讼不予受理,但原告仍坚持起诉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立案受理的案件后,认为原告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司法行为。因此不保护原告的请求。它解决了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问题,是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以判决形式提出的实体主张。在审判实践中,通常适用以下情形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的;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得到解决的。质证或核查被推翻或驳回;当事人实质权利被放弃的。例如,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且无法定理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而另一方当事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二、两者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驳回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驳回诉讼适用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但证据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他的主张,他的诉讼也缺乏胜诉的证据。2.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诉讼的,适用诉讼法;驳回诉讼时,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3、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诉讼的标的仅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而驳回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原告,还可以针对被告以及任何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4、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程序意义上对上诉权的确认,并采取裁决的形式。
驳回上诉是对实体上诉权的确认,并以判决的形式体现。5、适用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诉讼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者请求权证据不足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且无中止、中断、延期或者无理由的。其他诉讼请求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应当驳回。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诉讼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原告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驳回诉讼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旦理解和掌握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含义和区别,我们就能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正确处理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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