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都是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行为的否定性裁定,但两者在发生阶段、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上存在显著区别。
一、发生阶段与原因
1、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主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原告是否具有诉讼
权利能力、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具体等。
2、驳回起诉:发生在立案后的审理阶段。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并进行了实体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如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重复起诉等,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法律效力与后续处理方式
3、不予受理的法律效力:裁定一旦生效,原告就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4、驳回起诉的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原告虽然可以再次起诉,但必须重新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
费,且必须解决导致驳回起诉的问题,否则法院仍然会再次裁定驳回起诉。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其他法定情形的起诉应如何处理,其中包括驳回起诉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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