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判决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瑞德法务研究员小新】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首先是起诉和受理。这里对这一部分进行简单的总结和研究。
1.案由
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做了详细的分类。在立案之初,当事人应找出适合其案件的案由,并将其列在诉状中。
然而,陈述案由并不是案件受理的必要条件。
2.起诉的条件和受理
1.起诉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上述条件也是一个标准的投诉应具备的条件。
2.验收
符合上述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立案(必须受理)。
必须要注意的是:
1.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如果未按时支付,法院将裁定撤回诉讼。但法院同意并决定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除外。
2、原告撤回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驳回诉讼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1、不予受理。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必须要注意的是:
1.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2.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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