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处理结果,其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以下是两者的详细对比:
1.法律性质不同
驳回起诉
属于程序性处理,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例如: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重复起诉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条件)及第127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形)。·驳回诉讼请求
属于实体性处理,法院已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但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或证据不足,或法律依据不成立。例如:原告举证不力、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
采用裁定形式作出(《民事诉讼法》第157条)。
驳回诉讼请求
采用判决形式作出(《民事诉讼法》第155条)。
3.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
通常在立案审查阶段或开庭前发现程序问题,也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驳回诉讼请求
必须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即法院已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4.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
程序终结,案件视为未起诉。
原告在解决程序问题后(如补充材料、更换适格原告等),可重新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实体权利被否定,案件实质终结。
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5.常见情形举例
驳回起诉的典型情形
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或刑事范畴;·重复起诉(同一事实已生效判决);
未完成前置程序(如劳动仲裁)。
驳回诉讼请求的典型情形
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
诉讼请求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如高利贷利息);
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提出抗辩。
实务提示
若收到驳回起诉裁定,需分析程序瑕疵(如管辖、主体资格)并补正后可再诉。·若收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需通过上诉或新证据推翻原判,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理解两者区别有助于当事人精准应对诉讼策略,避免因程序或实体问题导致权利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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