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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小案例,物业管理纠纷小案例分析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8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物业管理纠纷小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物业管理纠纷小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物业和业主委员会闹纠纷业主怎么办?
  2. 有没有见过物业服务差烂还起诉业主的?
  3. 物业收费高,服务跟不上,谁来监管,业主维权成难题,无解了么?
  4. 小区业主违规乱停车,物业怎样做才合情、又合法、又合理?

物业和业主委员会闹纠纷业主怎么办?

物业和业主委员会闹纠纷业主怎么办,纠纷要看是什么纠纷,如果是小区物业合同管理纠纷,是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街道社区居委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起诉到法院诉讼解决,业主最好不参与纠纷事。

物业公司归房管局物业科管理,可直接去房管局物业科反映,由他们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有没有见过物业服务差烂还起诉业主的?

业主认为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差,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投票解聘物业企业。但是不能既享受物业服务,又不缴纳物业管理费。

这是两回事,物业服务差,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解聘物业企业,或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追究物业企业的违约责任;但是,业主在享受了物业企业的服务后,就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在享受了服务后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起诉业主追讨物业管理费,这是物业企业的权利。

如果物业企业服务很烂,各位业主不闻不问,也不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解聘物业企业,继续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只是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到头来,物业企业起诉业主追讨物业管理费,这只能说活该。

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解聘不作为的物业企业,并追究物业企业的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两个主体。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处理方法等都有明确的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小区共有部分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按照有关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涉。如果业主委员会经多次交涉仍无改善。那么业主委员会就应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投票解聘物业企业。这是《物权法》赋予业主的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服务后,就有权利收取物业管理费,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追讨物业管理费。

物业企业是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小区的共有部分提供服务,提供了服务之后就有权利收取物业管理费。

如果业主在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物业管理费。

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个人认为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差、烂,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又得不到大多数业主的支持。业主就应该考虑是不是自身的问题,为什么自己的认知和大多数业主有偏差。

物业企业为小区提供的是公众服务,不能因为个人的恩怨,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通过法律手段追讨物业管理费是物业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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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确实令人无奈,以至于题主满腹的委屈,难道真的就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吗?

物业公司通过诉讼追缴物业费的问题,问答中比比皆是,这里不多去赘述;只是再重复几个重点,一起讨论,仅供参考:

一、法院将这类案件定义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提起的是违约之诉。

就是说,物业认为他们履行了合同约定,而业主方拒不缴费就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法院审查的重点,主要就在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物业方是否依据合同提供了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业主一方是否存在欠费的事实。

二、现行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对于业主一方的维权非常不利。

按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高法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乃至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物业公司可随时通过诉讼,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

正在打官司,可惜不支持反诉,说反诉要业主委员会。我们是前期物业,完全向着开发商,根本不把业主当他们的服务对象,卫生差是通病,日常绿化护理也不做,还破坏绿化破坏规划。爆粗口随地大小便,基本上除了扫地就是拦业主要钱。能干的坏事一个没落下。证据嘛刻了两张光盘提供给法院。对方律师直接法庭失控,罕见。可惜法院还是拖着,毕竟可以6个月的审限。这案子照成的影响,可不是我们一个小区,关系到无锡所有的物业纠纷,尤其是现在国家推行案例制,现在法官都有点不敢轻易下结论了。

一.见过,很正常的操作。

因为物业懂法,而业主不懂法。

二.业主懂法的操作方式是:

1.成立业委会筹备组,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成立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解聘物业,解聘物业后继续招聘物业或者自治就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了。

2.小区业主不齐心,确定无法成立业委会,也没办法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要求双超70%房主参加才有效)。可以使用图片上的方法(根据题目可以在头条里检索到)。

不过以上两种方法都是在正常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操作的。

3.而不是只会用不缴纳物业费一种方法对抗物业,不缴纳物业费是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合同法。你违法了,物业起诉你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常的操作,所以没什么意外的。

三.最后,如果收到的是律师函并不是物业已经对业主进行起诉了,只是由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发函催缴而已。真正被起诉了,是要收到法院的传票的。


物业收费高,服务跟不上,谁来监管,业主维权成难题,无解了么?

物业收费高,服务跟不上,谁来监管,业主维权成难题,无解了么?

看到题主这个标题,感觉题主对小区物业管理事务中物业收费高、服务跟不上,业主维权难,谁来监管?好似无解且非常失望!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无解,有效监管也并非无望。

大家应该经常哼唱一首歌:一双筷子轻轻被拆断,十双筷子牢牢抱成团的意思。靠分散的个人业主去维权其力量总是有限的,而集体的力量会更强大,其实强调的是团队精神。在实际生活的维权活动中,有着较多的案例,个人业主以物业收费高、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缴物业费来维权,往往均以失败而告终。业主个人在法庭就物业不作为、服务不到位维权,法官往往也是提示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改善、提高服务质量。因此对小区物业管理和监督的问题,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则是不可否定而且是具有非常必要的。题主应该放弃悲观失望的想法,转而支持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其第八十一条也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如果各个小区设立了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就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并通过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对物业收费高,服务跟不上的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可以随时给予辞退。

只要各个小区的业主都能齐心协力推动设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相信政府职能部门也是会大力支持各个小区依法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小区业主维权,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切忌冷漠、观望、挖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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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可谓是直击当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痛点!

目前来看,个人感觉,近乎无解。

物业服务是一种“集体性”消费,就是说小区全体业主购买物业服务这种商品,对小区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以及维护小区秩序。

我们不否认,某些物业公司做的还是不错的,尤其是那些品牌物业,它们在“质价相符”的基础上,甚至还能超标准服务。

但是,对于大多数小区来说,老百姓花这个钱值不值,其享受的服务与付出的价格是否对等,这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也是当下物业矛盾频发的关键所在。

如果是其他的单一消费服务,比如购物、餐饮、家政等等,不满意可以直接投诉消协、工商,多数能够得到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那么对物业服务不满该怎么办呢?也投诉吗?

在物业费包干制状态下,这个问题无解,管理方式就已经注定了结果,不可能又是业主满意,服务费用又低。

国家为了解决这一种矛盾,就提出了酬金制,可彻底解决费用与服务不匹配问题,但经过运行发现,矛盾不但没有解决并且更多了,还不如包干制。主要体现在业主众多,对大部分事务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造成小区工作的停摆。

在我小区真正在问题在于如下几点:

1、小区居民部分没有付费获取服务的意识及习惯,只要收费就是不对的。部分居民原来都生活在农村或者家属院根本不需要付费;

2、霸权主义思想泛滥,自己花钱了就想当主人,与物业之间是敌对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

3、法律薄弱,对居民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制止,造成有便宜不占就是王八蛋的思想蔓延,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就是这么回事;

4、与物业合同不明确,两方纠纷多;

5、开发商遗留问题多,并且无法解决;

6、物业人员素质低,人员能力不足;

7、物业收支不公开,非法占有居民钱财;

小区业主违规乱停车,物业怎样做才合情、又合法、又合理?

这个小区给岀了既合情又合理又合法的答案。

在这个小区里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

物业服务人可以锁车挪车了

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龙洲印象小区召开2021年度业主大会,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以及小区“三个公约”约定,业主大会顺利通过了《龙洲印象小区门禁及机动车停车管理居民守则》。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人,对于乱停乱放车辆,可以釆取包括但不限于锁车、挪车、收取保证金、贴单提示等举措。

据悉,该小区商业街区域有近500个商铺门巿开展商业活动,住宅区域有千余户业主,属于商、住综合型物业类型。商业客户人员流动频繁,机动车辆(含非机动车)众多,小区地下停车库虽有一千多个停车位,也实行了限时免费活动,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小区整体居住、经营环境秩序,给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带来极大不安全隐患,同时也商铺经营活动带来严重的负面形象。由于物业服务人没有执行权,之前对于这种乱停乱放现象,也只能釆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规劝、贴单温馨提示、报警等措施,但收效甚微,改善效果十分有限。

针对存在的这些不文明、有损小区整体形象、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了专项调研,先后五次征集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反复民主协商,在不违反上位法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规章的前提条件下,最后草拟形成了《龙洲印象小区门禁及机动车停车管理居民守则》议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得以顺利通过此项议题。

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政府划定的红线控制范围之内),属于私家领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属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切访客来到家里做客(或者购物),均得遵守主人不违法制定的规矩,物业服务人是主人(业主)聘请的合作伙伴,有了主人不违法不违规的授权,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责,天经地义。

依法依规,遵纪守法,民事民议民策,是建设美丽家园的良方!

根本就不给一些人乱停车的机会才是最合理的办法。

本小区几个门都是台阶式的,汽车电动车就上不去。地下车库只卖不租,也不设临时停车位。无车位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地库。就是有车位在门禁系统录入的是A车信息,开B车也不能进入,除非是去物业服务中心更换信息。

这样的管理模式排除了乱停车的问题,保障了小区环境的良好持续进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满足了温饱和基本生活设施(如空调冰箱彩电等)后,购车代步成了首选。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同时带来了停车位严重不足和大量车辆不断上市的矛盾。新建住宅小区一般缺口为50%以上,老旧住宅小区情况更为严重。如何解决好这个矛盾,建议如下:

1,首先应该认识到业主乱停车责任在物业而不在业主身上。由于停车位太少,业主回到小区后在找不到停车位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他认为勉强可以停放的地方停车,业主的这个行为可能导致消防通道堵塞,或者导致其他业主无法行车。这个行为是违规,但不违法。停车位置不当,是靠物业管理去纠正的,真的不要责怪业主。如果连车辆都管理不好,咱们还叫物业吗?

2,对于消防通道的管理。物业应该采取强制手段,设立醒目标识,设置硬物阻挡,同时备用拖车手段。

3,小区除临时停车外。物业应该准确登记车牌号及所有车辆联系方式。

4,管理方法通常有温馨提示、锁车轮、强制性拖离移位或上报交警部门等手段。

“小区乱停车”这件事情对物业来说很头痛,无论怎么管,每天都可能发生,同时遭到其他业主投诉。但是物业应该认识到,如果要改变现状,只能加强管理。管理过程中要温和对待违规停车的业主,尽量做到沟通、提醒、通知,没必要在这件事情上与业主发生过多的冲突,或者说给业主留下不好的印象。“手掌手背都是肉”,投诉和被投诉的业主都是你的服务对象,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宗旨,才能真正做好物业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物业管理纠纷小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物业管理纠纷小案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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