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防卫过当案件(见义勇为防卫过当致人轻伤该怎么判)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防卫标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对于鼓励公民更好运用辩护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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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4时许,黄荣斌的保安同事张某与龙猛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休闲中心值班时发生争执。龙猛随即将受害人袁州、宋超等人召集起来。有人到休闲中心企图殴打张某。得知消息后,同为休闲中心保安的黄荣斌来到休闲中心门口维持秩序。当他阻止袁州、宋超等人进入休闲中心时,遭到袁州、宋超等人的殴打。打斗中,黄荣斌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枪刺伤袁州、宋超,致宋超死亡,袁州受伤。经法医鉴定,宋超符合被利器刺伤左侧胸部的情况。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并因大量失血而死亡;袁某周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黄荣斌将受到什么处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段俊荣律师答:
黄荣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荣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的,属于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黄荣斌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荣斌的辩护过当,受害人有过错。考虑到案发原因、黄荣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态度,依法应予减轻处罚。黄荣斌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段俊荣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殴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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