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未经其同意而被拆除或受影响的拆迁人及被拆迁者,与房屋租户未能达成协议,若双方在补偿安置问题上产生争议,不得向人民提起,需依《拆迁条例》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请求。
根据该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拆迁人与被拆迁者或拆迁人及其被拆迁者、房屋租户之间无法达成安置协议,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负责实施裁决的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者,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事项。
裁决应于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
《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
拆迁方依据特定标准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提供各类补偿金。
常见种类包括:
(1) 房屋补偿费(亦称房屋重置费),用以弥补所有权人在拆迁过程中所受损失,该金额参照房屋构造及折旧程度分等级,按照每平米价格计算;
(2) 周转补偿费,用以赔偿产权人临时居住或自行寻找住宿场所的困难,这部分资金依据临时住所环境分等定级,每位居民每月均可获得相应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产权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或自动放弃某些权益如自愿迁居市郊或放弃单位提供的安居房,具体数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法规政策制定。
其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 = 区位补偿价 × 宅基地面积 +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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