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征地拆迁怎么赔偿
一、工厂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中的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工厂搬迁会给予如下补偿:
1.所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行为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金;,
3.由于征收房屋行为而带来的生产经营暂停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另据该条例的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在征收过程中导致搬迁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则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同时,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对于因征收房屋行为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暂停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其金额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状况、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至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则由各省、自治区、自行制定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拆迁专栏怎么写
首先,关于公告发布方式的相关事宜。
本法明确指出,发布土地征用公告需采用书面形式,即通过电视新闻播报或逐户通知等途径向村民传达土地征用决策并不符合法规要求。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在村委公告栏及活动广场明显位置等人流密集区张贴公告,或是将土地征用公告及安置方案公告的详细内容印刷成册,分发给每位村民。
关于补偿标准的设定。
对于耕地的征用,安置补助费用应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计算。
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则以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用人均所占耕地面积得出。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每公顷被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其上限不应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至于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自行制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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