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合同无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在《民法典》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其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二、 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合同当事人行使定金罚则必须具有以下要求:
1、有定金的书面商定,包括定金的数额(不超出主合同标的的20%)、定金的支付时限、定金的性质;
2、定金已经支付,否则定金合同不奏效;
3、一方当事人违约,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商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第三人的犯错,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意外事件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三、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以上就是合同无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内容,我们得知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 合飞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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