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押金条款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租赁合同押金条款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1、租赁合同中设定得押金条款不适用于定金罚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合同中的押金大多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财产使用的损毁保证金,定金大多作为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但合同中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押金能够推断出具有定金性质的,应当认定为适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罚则的适用方式:
(1)给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定金不能返还;
(2)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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