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不得以违约金等责任形式拒绝实际履行。
法律同时规定了对继续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在如下三种情形时,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比如货运合同场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责任,而不负继续履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所谓合理期间既非,亦非除斥期间,是一个需要在审判时间中不断完善的概念。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要求强制履行(此种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应当认定其有效。根据这一约定,债权人已实际上不再享有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
二、关于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
我国规定这类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合理期限内,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须有违约行为
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我国合同法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违约后寻求违约金或其他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立约目的,如果不赋予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则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也是对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的违反。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金钱给付的债务,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拒绝,合同法金钱给付债务的继续履行未作任何限制。对非金钱给付债务,合同法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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