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本案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978年3月,吉某与徐某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吉A.198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1990年,吉某与李某相识结婚,婚后生一女吉B.1993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吉B由李某抚养。此后,吉某独自一人生活。1998年,吉某患食道癌住院治疗,手术期间,徐某前去照料。1999年12月8日,吉某与徐某自愿,并举行了复婚仪式,此时吉某已处于癌症晚期。12月16日,徐某向镇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供了印有吉某私章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镇政府根据申请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但吉某所持结婚证日期与徐某的不一致,分别被错填为1999年3月30日、3月10日,且吉某的婚姻状况证明被镇政府遗失。2000年2月17日,吉某办理公证遗嘱,将自己位于南京的一套房子及家用电器留给徐某。存款4万元,2万元归吉B继承,另外2万元分别给自己的两个胞弟(因吉A已参加工作,吉某在遗嘱中未考虑其继承份额)。3月24日吉某病故。吉B与徐某因引起。诉讼中吉B发现徐某持有的结婚证日期与吉某的不一致,即向民政部门反映。镇政府以吉某无婚姻状况证明和没有在申请书上签名不符合规定为由,作出41号决定:撤销吉某与徐某的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徐某申请行政复议,镇政府经复议认为41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作出42号决定:撤销41号决定,结婚证日期更正为1999年12月16日。吉B不服,以镇政府的行政登记及变更登记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没有收到合法的申请、证件及证明的情况下,给吉某、徐某颁发结婚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徐某提供了申请书,但申请书上没有吉某的签名及所按指纹。被告辩称发证时间是1999年12月16日,由于承办人笔误而写成3月10日和3月30日,以及吉某的婚姻状况证明被遗失的事实,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镇政府发给徐某与吉某的结婚证无效,同时撤销了镇政府第41号、42号决定。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持镇政府的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吉B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吉B的起诉。

  点评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一致的意见是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不正确,应当撤销原判。但是,对于撤销原判后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撤销原判,维持镇政府第42号决定和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理由为,吉某与徐某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双方举行婚礼、一块生活及办理公证遗嘱的行为体现了双方结婚的真实意思。镇政府在婚姻登记中即使存在一些差错,也不会影响双方婚姻的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吉B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与镇政府进行婚姻登记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吉B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吉B的起诉。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理论和婚姻家庭的立法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原告资格,指起诉人的主体资格,其中心问题是确定争议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概念并未直接概括和界定出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因此,理论界对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分析论证,形成了“条件说”、“限制说”、“利害关系说”等不同观点。原告资格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的人到原告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的发展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确立了这一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列举了四类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于本案而言,根据资格确定的利害关系标准和原告所请求保护的权利性质分析,原告吉B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第一,原告不是镇政府的婚姻登记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镇政府作出的该行政行为涉及的是吉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这一特殊的人身权,这种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只有吉某与徐某。被上诉人吉B是吉某与前妻李某的婚生女,虽然吉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结果,影响其对吉某遗产的继承份额,但这种间接的影响不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被告的行政登记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直接侵害原告权益的现实可能性。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客观上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的客观的、直接的、现实的影响,而不是在行为作出后依赖特定条件所形成的影响。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因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死亡后才能产生效力。虽然,镇政府的婚姻登记行为可能影响到原告继承的份额,但这种影响是站在案件发生结果的角度上考虑,依赖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其原婚姻登记行为无法补救这一特定条件。因此,在镇政府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时,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第三,婚姻登记过程中的行政程序违法与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个问题。婚姻关系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情况下对婚姻问题应当贯彻的是当事人意志的原则,除非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赋予他人的干预权。例如,新修订的规定了制度,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利害关系人或者基层组织可以要求民政部门查处。但本案不同,徐某与吉某结婚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且已领取了结婚证,不存在无效情形,问题仅仅是婚姻登记过程中有关手续和行政机关的程序问题,且这种行政程序中行政行为瑕疵或违法并不能直接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也不能直接否定双方原有的民事权利。综上,本案起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857363.html

本案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文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被告资格是什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被告资格由谁决定)

回答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不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起诉讼。应为被。 当事行政机关委托的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的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概述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效力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命令等不服,请求上一级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确认的为、更正或撤销,并对活动进审查和裁决。这在国家法律框架内通过简化程序解决大多数争议的第一步。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的区别(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一样吗)

1.请求帮助的对象不同。 简单来说,当你对某个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时,如果到法院去伸张正义,那就是行政诉讼。如果向部门的上级府部门提出投,将会受到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2.请求帮助的时限不同 这一点至关重要。行政行为发生后,我们老百姓可以提起诉讼,六个月内提起行...

合肥必须先行政复议才能行政诉讼的有哪些地方(必须先行政复议才能行政诉讼吗)

我国一个法制比较严的国家。我们还需要更多地了解一些法律和相关的市政行为。行政复议由石油管理机构办理、审查。那么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要程序吗?看完法务网小编整理的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自由选择的,即可以先审查...

合肥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合肥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送达) 河姚市监七字[2022]3号 甲方:合肥隆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书名称:合肥龙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NGGH7W 营业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涂山路2号福海新居5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

合肥当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合肥当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 第六十六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 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缓缴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罚款征收机关应当分开。 除依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

原告当庭提交新证据被要求举证期限,行政诉讼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诽谤罪原告举证。因为当事必须要亲自告诉才会被立,所以当事作为原告是需要举证的,必须要对有特定的诽谤事实,而且该诽谤事实的确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些方面进举证。下面随着小编一来了解一番吧。 篇文章目录一览: 1、 2、 诽谤罪原告举证还举证? 诽谤罪通常是原告...

合肥村民起诉村委会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合肥村民起诉村委会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

村民小组可以因征地而起诉村委会吗? 我们看一下终审判决的说理部分:虽然本案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但实际上村民小组认为村委会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征收集体土地和分配土地补偿费时,组村民的权益。村民集体组织之间发生的产权归属纠纷,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