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员工罚款,合法吗?
案例
2016年唐某经人介绍到某市电器开关厂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2017年10月2日唐某被辞退,双方在结算时,单位法定代表人翟某提出因唐某在工作中吸烟违反厂规罚款4000元、工作中听歌曲影响工作罚款1000元,罚款应从11000元工资中扣除,致使双方产生争议。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罚款应由法律授权的部门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因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的权利,单位对唐某进行罚款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是无效的。后法院判决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唐某工资款人民币11000元。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罚款权不再具有法律依据,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若企业规章制度中还有开除、除名、辞退、罚款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公权力机关才有相应权限进行罚款,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授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类似权限。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一般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所以,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罚款”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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