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的区别
一、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的区别
相异之处主要在于:
1.应用领域大有不同:产权车位系由房地产开发商出售予购房者,购房者将依法享有车位的完全产权并可自主决定是否对外租赁;人防车位的存在旨在为战争期间或突发事件时人员提供有效的掩护场所,因此此类设施属国家强制性配套建设项目,其使用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租借行为;
2.使用面积方面也有显著差别:产权车位占据的空间乃小区业主共同分摊的公共区域,而人防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则归属于人防工程范畴,国防资产作为国家所有之物,不容侵犯。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车库有产权证吗
车库能否获得产权证书的决定因素颇多,既涵盖了车库类别,也包含了建造行为之合法性及是否纳入公共配套设施范围内等等。
以下将为各位做详细说明:一般而言,地上停车库往往能够取得独立的产权证书,这是由于此类车库被视为建筑物的一部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建筑物均需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
地下车库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通常被视作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无法单独进行交易,主要以租赁方式供居民使用。
仅有那些在规划许可证上获批建造的地下车库方能申请领取。
部分地下车库可能坐落在公摊面积之上,对于这类车位,其所有权通常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而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并无权利对这些车位进行销售或者转让。
属于人民防空工程范畴的车位(即所谓的“人防车位”),其使用权仅限于租赁,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三、无产权车位会被吗
若原告诉请者承担了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那么同样地,被告亦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提交执行申请。
只要在经过法院判决之后,发现相关判决书中存在可供申请执行的具体条款,便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所谓的“申请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后,由于债务方未能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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