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房本和商品房本的区别
一、安置房房本和商品房本的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所拥有的产权证书并不相同。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先,安置房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属于划拨方式取得,这意味着它并非全额产权所有。
相比之下,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需缴纳相应的,进而使得购房者在购买后便拥有完全产权,即全面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完整的。
2. 其次,对于安置房而言,其交易行为必须在取得该后方能合法实施。
若尚未获得产权证,则将被视为非法销售或转让。
然而,若该安置房已经获得房产证,且并未受到任何对外销售或转让的限制,或者相关限制期限已经届满,那么此类安置房与普通商品住宅并无本质差异,此时方可进行买卖活动。
3. 此外,安置房的交易时间也有所限制,通常情况下,在规定的年限内不得进行公开市场交易。
然而,商品房却不受此项规定的约束,只要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即可自由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4. 从产权角度来看,商品房具有不动产大证,而安置房则往往仅有双方签署的一份协议作为保障,同时还需得到政府的认可。
通常情况下,安置房承诺在五年后提供房产证,但实际上往往无法如期兑现。
5. 在价值和流动性方面,商品房的价值较高,流动性亦相对较强;相较之下,安置房的价值较低,流动性也相对较弱。
6. 最后,从法律层面以及角度来看,二手商品房的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而安置房的实际买卖原则上并不被允许,但由于许多买卖双方存在侥幸心理,或者认为有利可图,或者只能接受当前的房价水平,因此仍会选择进行私下交易。
部分安置房甚至经过多次转手,前任房主难以寻觅踪迹。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产权差异。
许多安置住房并不具备完整的财产权,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土地使用权却未必是全权完整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安置房所占用的土地往往属于划拨用地类型,换言之,该类土地未曾向国家支付过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与此相比,商品住宅的产权则属完整型,即全面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对土地的全权使用权利,其占用土地的性质通常属于出让地,即已向国家支付过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因此,在未来的房产交易过程中,安置房可能会面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尽管当前的安置房交易尚未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但根据相关,这笔费用是必须缴纳的。
一旦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那么补缴土地出让金便极有可能成为现实。
其次,从房屋质量角度来看,安置房的建设利润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建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降低施工成本,其中包括偷工减料等行为。
再加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不足或甚至与开发商勾结,导致安置房的整体质量相较于商品房而言普遍偏低。
当然,也有部分安置房的建设较为严谨,质量相对优良,但这类情况实属少数,能够遇到可谓是运气极佳。
最后,关于房产交易的时间限制,许多安置房都设有交易期限,即在一定年限内禁止上市转售。
而商品房则无此类规定,只要购买者所购得的房产已完成登记手续,即可进行公开交易。
然而,对于商品来说,法律上是明令禁止转售的。
三、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契约乃是一类极为独特的买卖合约,该契约明定了开发商及购房者在未完成建设的商品房屋上的买卖权责关系。
这种契约的性质着重体现于其针对未来将要交付出租的房产所进行的交易安排,具备了期货交易之特性。
鉴于此类型契约牵涉到未来房产交付的相关事宜,故通常受到了诸多严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严密监管,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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