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房屋产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房屋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房屋产权有诸多重要规定:
一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房屋产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就认定谁拥有产权。
二是在共有产权方面,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四是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例如相邻通行、采光等问题,保障房屋产权人正常行使权利。
二、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自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对于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并没有严格的法定人数限制。通常情况下,主要依据建房相关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一方面,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设房屋,那么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可以将参与建房且有相关权益的家庭成员名字都写上。比如夫妻共同建造房屋,可写夫妻双方名字;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建造,也可将各方名字登记在证上。
另一方面,在一些存在合作建房等特殊情形下,若合作各方对房屋均享有相应权益,经协商一致,也可以将各方名字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登记多人名字时,应当明确各权利人之间的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确定各自的份额,共同共有则表明各权利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权益。总之,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建房不动产权证可根据具体情形登记多人名字。
三、产权是50年还是70年的
安置房的产权年限并非简单地固定为50年或70年,而是要根据其土地性质来确定。
如果安置房所在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那么其产权年限一般是70年。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如果安置房是建设在综合用地或者其他非纯住宅用地上,比如可能涉及到一些配套商业、公共设施等用途的土地,其出让最高年限可能是50年。
此外,部分安置房的土地可能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对于这类安置房,虽然没有明确的类似出让土地那样的产权年限规定,但在上市交易等情况下,可能需要补缴等相关费用,将土地性质转为出让后,再按照出让土地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等事宜。总之,具体的产权年限要结合实际土地性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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