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纠纷异地起诉
一、房屋产权纠纷异地起诉
关于涉外房地产交易纠纷的管辖权问题,需注意以下事项:(1)房地产纠纷不可异地审判;此类纠纷属不动产物权纠纷案,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应由房产所在地区域的行使司法管辖权;(2) 房产可自行协商管辖地,但这种约定不应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相关。
其次,房屋交易中,以下情形法定归于特定地域的法院管辖权范围:(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3)因争夺遗产而引起的纠纷,丧生之人去世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对于其它类型的财产权利纠纷,当事方可与对手签署书面协议设定审判地点,例如被告住宅地、合同执行地、签订地、原告住址、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但前提是这些选择必须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可逾矩。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产权纠纷的处理办法
房屋产权争议可依以下四种途径解决:和解、协商、及诉讼。
依照平等互惠原则,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若寻求第三者协调则应提请其参与;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依据合同条款将纠纷转交相关机构仲裁;仲裁失败后,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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