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迟延与履行不能有什么区别
一、履行迟延与履行不能有什么区别
迟延履行即未按约定时间履约,不履行则表示毫无履行之意。拒绝履行,即债务人有意违约,明明能履行却宣告无法执行。我国《民法典》第94条第2项明定: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动暗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拒绝履行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有时亦通过行为表达此意,如将应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转售他人。迟延履行,又称为债务人延迟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其构成要素包括:1.存在有效的债务债权关系;2.债务履行期已过;3.客观上债务处于可履行状态;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债务处于悬空状态。若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等延迟履行的抗辩权,则其迟延履行具有合法性,不视为迟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指是什么
延迟履行期乃指当事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期间,《》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第232条):若被执行人未依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需双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反之,如其未能履行其他义务,亦应支付迟延履行金。此乃人民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在计算延迟履行期的基础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以判决生效日为起点;以判决书载明的日期为准;以申请执行日为起算点;以执行通知书送达日为起算点;以及以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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