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属于什么损失
一、迟延履行属于什么损失
(一)期望利益损失: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时所期望从中获得的各类益处。或称之为,令合同得以全面执行时,非违约方原本应得的所有利益。
(二)信赖利益损失:即法律行为无效导致对方误以为有效,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此乃信赖利益,亦称消极利益和消极契约利益。
(三)机会利益损失:我国《》第3条第1款明确指出:……损失赔偿应等同于违约所致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取的利益……因此,为赔偿责任主体,但需证明损失与延迟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违约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关键要素。一方面,个人应对自身行为引发的损害负责(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划分,更是限制赔偿范围的依据。关于此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纳以下三种学说:可预见理论、充分原因说以及直接损害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则采用可预见性理论,即应对其可预见的损害负责。
我国《民法典》第3条
第一款规定: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二、如何避免房屋质量问题
(一)搜集证据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购房者采用书面形式反映给开发商,以确保证据确凿。在验收过程中,对于存在质量问题之处应进行拍摄记录,以便日后举证所需。
(二)验收检验房屋质量
在验收阶段,购房者需严格对照合同条件,查验开发商所履行的合同义务是否完整。针对验房过程中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即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开发商的维修承诺和期限。若不符合交房条件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购房者不宜过早收房,以免在签字确认后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追责的情况。同时,还应关注《住宅质量》中未涉及的其他保修范围项目的保修期限,与开发商进行补充约定。
(三)熟悉国家质量相关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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