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问题以及合同迟延履行的类型
一、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问题
关于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问题主要有:
1.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是执行依据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关于利息标准。合飞律师提醒,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关于计算基数。应将给付金钱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二、合同迟延履行的类型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合同迟延履行的类型包括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合飞律师提示,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三、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时间
第一,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二,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合飞律师提醒,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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