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试用期公司是不是再签新的试用期合同
已过试用期,公司不可以再签新的试用期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当试用期结束后,如果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正式录用劳动者,并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在劳动者已过试用期后,又要求签订新的试用期合同,这是不合法的行为。这可能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延长试用期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低于正式员工,同时也可能影响劳动者享受其他正式员工应有的福利和权益。
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增设不合理的条款。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公司已过试用期还要求签订新的试用期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公司沟通,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或采取不合理的措施,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已过试用期后,公司不应该再签新的试用期合同,而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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