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已过算自动转正吗(试用期已过被辞退有补偿吗)
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也已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其他原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雇主这样做合法吗?呢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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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公司招聘销售人员时,要求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岁。30岁的王某应聘该职位,并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然而,工作5个月后,王某被查出患有乙肝,不准上班。无需住院。得知王某生病住院后,该公司不仅拒绝慰问,还以王某患病、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终止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也不负责王某的医疗。将不支付任何费用,也不提供相关的病假福利。公司这样做对吗?
本案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的纠纷。根据《劳动法》号第二十五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号规定,只有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已在单位工作5个月,试用期已满。此时公司以他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要求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对于损失。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治疗期限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疾病救助金和医疗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规定,公司应报销王某本案的医疗费用。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010-40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缴纳。
显然,雇主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该员工已过试用期,但员工以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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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作为企业,我们应该提高这方面的防范意识,避免下次不小心违法。
首先,用人单位发布招聘简章时,必须明确用工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在广告中发布招聘信息时,除说明该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外,还应详细说明具体的用工条件和工作职责并与他们详细沟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
其次,要核实劳动者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隐瞒应当向用人单位披露的重要信息。如果确认劳动者有上述不当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视为其不合格。就业条件。
此外,用人单位应建立试用期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标准、方式和方法。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考核内容、评分原则以及确定劳动者最终录用的客观依据,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最后,在试用期满前,及时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定期;对不符合条件的,试用期满前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辞职手续。不要等到试用期结束才决定是否离开员工。到那时就已经太晚了。你不能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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