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这个时间限制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秩序的确定性。如果受胁迫方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关系将被视为有效。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是指胁迫行为不再持续的时间点。例如,胁迫方停止了威胁、恐吓等行为,或者受胁迫方摆脱了胁迫方的控制等。如果受胁迫方在被胁迫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那么其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在实践中,受胁迫方在提出撤销婚姻申请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事实。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威胁的言语、行为、相关的证人证言等。同时,法院也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保撤销婚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对于胁迫结婚的情况,受胁迫方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和证据要求。这对于维护婚姻自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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