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的婚姻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撤销的请求
受胁迫的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胁迫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明确了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时间限制。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秩序的确定性。如果胁迫行为一直持续,那么从胁迫行为终止时开始计算一年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一年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受胁迫一方就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被限制人身自由这种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行使撤销权,所以法律给予了其自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提出的特殊保护。
总之,对于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撤销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保障婚姻自由、维护社会公正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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