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婚姻是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对于受胁迫一方来说,明确提出申请撤销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也给予受胁迫方合理的时间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在具体实践中,“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这意味着,从胁迫行为结束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受胁迫方在此期间内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例如,一方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另一方,那么从这种暴力威胁停止的那一天起算一年。
如果受胁迫方在此期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那么这个一年的期限就从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考虑到受胁迫方在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及时行使撤销权,所以给予其特殊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一年的期限是一个固定的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果受胁迫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撤销申请,那么其撤销权就消灭,婚姻关系将被视为有效。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受胁迫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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