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劳动者主动辞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以下是一些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作出这些决定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程序,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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