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一般在出现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或子女意愿发生改变等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
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果抚养方出现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抚养方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这时候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也有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变更抚养权。如果抚养方因犯罪被判刑,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可提出变更请求。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为子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出现其他新的情况,使得子女继续由原抚养方抚养明显对其不利,也可能引发抚养权的变更。
在实际操作中,变更抚养权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向法院。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子女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等,以确定是否变更抚养权以及变更后的抚养方。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抚养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不是满足父母的个人意愿。因此,在决定是否变更抚养权时,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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