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错、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多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形。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比如多次无故旷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解除。这里强调要有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来证明不能胜任。另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也可解除。例如企业重大的经营调整、迁移等导致原岗位不存在。还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解除。同时,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对解除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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