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是
不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依法代扣代缴的费用、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赔偿等。
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但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视为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是劳动者依法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克扣工资范畴。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代扣,同样不属于克扣工资。
另外,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经济损失。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简单地说是克扣工资。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劳动者请事假等缺勤情况,单位按照规定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这也是合理的。
总之,判断是否属于克扣工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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