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什么时候立法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罪名。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或个人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地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一旦被认定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为打击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