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支付能力会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吗
无支付能力可能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产生一定影响,但并非绝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支付能力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如果行为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如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导致无支付能力,并且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寻求解决办法,或者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虽然暂时无支付能力,但采取了逃避、隐匿等恶意行为,仍然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力支付劳动报酬,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继续招聘劳动者工作,或者在有能力部分支付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以达到逃避支付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因无支付能力未能完全支付,也可能构成犯罪。
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但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构成该罪。所以,不能仅仅依据有无支付能力来判断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总之,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以确保公正司法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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