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怎么写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常见的原因包括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等。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因的填写需要严谨和准确。以下是对一些常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详细说明:
1. 合同期满: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原因可以简单明了地写为“劳动合同期满”。
2. 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可以写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有双方协商的书面记录作为依据。
3. 劳动者辞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例如,如果劳动者是因为个人发展原因辞职,可以写为“因个人职业发展规划,自愿提出辞职”;如果是因为家庭原因,可以写为“因家庭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提出辞职”等。
4. 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原因可能较为复杂。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原因可以写为“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因可以写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需要注明违反的具体规章制度条款;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可以写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5.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当用人单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时,可能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原因可以写为“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
总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填写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清晰的描述。同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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