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送收养怎么办手续
自愿送养子女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以保障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审查、登记等程序。
自愿送养子女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并且遵循法律程序的行为。首先,送养人需要具备送养的资格。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如果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次,送养人和收养人需要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送养人是否确实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如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道德品质等。
如果审查通过,民政部门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完成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总之,自愿送养子女必须依法办理手续,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保障儿童的权益和未来的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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