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送养收养的手续
自愿送养收养需要办理一系列严格的手续,包括送养人的相关证明、收养人的条件审查、登记等。
自愿送养收养的手续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为了确保儿童的权益和福利得到妥善保障。
送养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若为亲生父母送养,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证或者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其与孩子的关系;如果是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还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等。
收养人也有严格的条件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同时,收养人还需提交相关材料,如收养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送养人和收养人需一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时,工作人员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
办理正规的送养收养手续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能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合法。任何非法的送养收养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可能会导致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