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什么材料(收养关系中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应当遵循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网友咨询: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答复:
以下个人和组织可以担任寄养照顾者: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安置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及证明材料:
民法典规定收养儿童必须征得其他监护义务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其他监护义务人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
律师补充道:
社会福利机构为安置者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发现弃婴、儿童并报告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物学情况。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监护人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其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并对被收养人造成严重伤害。亲生父母为被收养人且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还须提交收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如果一方因丧偶或父母一方下落不明而被单方面收养,则还必须提交配偶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登记机构可以对收养人申报的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孩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还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残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和组织可以担任安置人员: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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