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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什么手续

法律解析:

双方自愿送养收养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收养申请、评估、登记等。

在双方自愿送养收养的情况下,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对儿童权益的保障。送养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亲生父母的身份证明、与被送养儿童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收养人则需满足法定条件,如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如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接下来,收养人和送养人要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有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还会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以确定收养人是否适合收养,以及送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颁发收养登记证。此时,收养关系正式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手续的办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都是无效的,可能会对儿童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送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被收养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关爱。总之,办理收养手续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过程,需要各方认真对待和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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