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
一、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若出租方、承租方等主体,如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
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比如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始不成立。
三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租金约定等条款若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如租赁违禁物品等,合同不成立。
四是未遵循法定形式。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可能不成立。
五是欠缺必要条款。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等关键条款缺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也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比如双方为逃避债务,通过虚假的融资租赁交易转移财产。
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出租人虚构租赁物的性能、质量等关键信息,使承租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套取等非法行为。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融资租赁交易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
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租赁的标的物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当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非法融资能判判诈骗吗
非法融资不一定能判定为诈骗。二者存在一定区别。
一方面,非法融资主要涉及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常见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它扰乱的是金融秩序,重点在于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本身,一般表现为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吸引公众存款。
另一方面,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某些非法融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通过虚构项目、编造虚假回报等欺骗手段骗取公众资金,且没有归还的意图和实际行动,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非法融资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以等论处。
但如果只是单纯的非法筹集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般会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关罪名来处理,而不会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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