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怎么办理
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怎么办理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的办理,需根据不同情形遵循相应程序:
若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在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按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且完成相关设备的交接等手续后,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可对租赁物归属等后续事项进行确认和处理。
若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因自然灾害使租赁物严重受损无法使用。之后,双方需对已履行部分进行清算,如租金的结算、租赁物的处置等。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非违约方需向违约方发出的通知,明确解除事由及时间。然后,双方对租赁物的返还、租金及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时,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在法律上属于有名合同。
从合同性质来看,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租赁物的购买与租赁相结合。通常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然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三)租金支付具有特殊性。租金并非单纯的租赁物使用对价,还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融资成本以及合理利润等。
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等存在一定区别。相较于传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通常是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主要是提供融资服务;与买卖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但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是承租人。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相关规定的调整和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零息能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零息本身一般不会直接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判断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综合考量。
从法律层面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零息只是一种租金支付方式或融资条件的安排。在商业实践中,零息可能是基于特定的商业策略、市场竞争或双方协商的结果。只要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不存在上述法定无效情形,零息约定并不必然导致。
不过,若零息安排背后存在非法目的,例如为了逃避税收、洗钱等违法活动,或者该零息约定严重违反公平原则,构成显失公平且符合可撤销情形被依法撤销后,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单纯的零息设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通常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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